以下是有关对在日本工作的人所实施的劳动基准法的规定事项及「外国人劳动者雇用、劳动条件的方针」中要求雇主做到的事项。
1、禁止以国藉为由的歧视
禁止以出生国的劳动条件等比日本差为理由的歧视。(劳动基准法第3条)。
2、讲明劳动条件
在签订工作合同时,必须向雇员讲明工资、工作时间。特别是工资,应以书面说明。(劳动基准法第15条)
在就职时,最好先把写明工资、劳动时间等主要劳动条件的书面资料(雇用通知书)确认一下。
3、禁止强制劳动·居中榨取
雇主不得以暴力或威胁的方式强迫雇员从事违背其意志的工作。此外,除受到法律许可外,不得以中介他人工作为业而从中谋利。(劳动基准法第5条、第6条)
4、禁止签订支付因不履行劳动契约时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费等合同。
禁止签订要求雇员在合同满期前离职时支付违约金、预计损失赔偿费等合同。(劳动基准法第16条)
5、限制解雇因工伤正在疗养的雇员
禁止解雇因工伤或疾病而正在疗养及其后30日之内的雇员。(劳动基准法第19条)
6、解雇预告
解雇雇员时,原则上应在至少30天之前通知本人。如未在30天之前通知时,必须向其支付未满30天数差的平均工资(解雇通知补贴)。但是,由于天灾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时和因雇员本人之故而解雇其时,不受此限。(劳动基准法第20、21条)
7、支付工资
工资应至少每月一次定期以货币的方式全额向雇员直接发放。(劳动基准法第24条)全额中需扣除的税、雇用保险费等法定税额除外。
另外,雇员辞职时,应在其提出要求后的7天以内支付尚未支付的工资。(劳动基准法第23条)
8、最低工资
雇主应支付给雇员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最低工资法所规定的)最低工资因地区和产业而异。
9、工作时间、休息日
法定劳动时间为1天8小时、1周40小时(其中一部分职业为46小时)(劳动基准法第32、40、131条)。法定休息日数为1周1天或4周4天以上。(劳动基准法第35条)。
10、8小时以外、假日和深夜工作的加班补贴
让雇员在法定劳动时间外、法定休息日工作时,根据法律需要办理一定的手续。(劳动基准法第36条)
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补贴应比正常劳动时间或劳动日的工资高25%。法定假日的加班补贴则应高35%。
此外,应支付给在深夜(下午10时至上午5时)工作的雇员比正常工资高25%的补贴。(劳动基准法第37条)
11、有薪休假
连续工作6个月、出勤率达80%以上的雇员有权享受有薪休假。(劳动基准法第39条)
12、归还财物
在日本居住的外国人必须随身携带护照或外国人登录证。(入管法第23条)护照不要交给他人保管。
雇员辞职时,必须在本人提出要求后的7天以内将属于其的财物交还于本人。(劳动基准法23条)
13、安全卫生
为确保雇员的安全和卫生,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定防止雇员的危险或健康损害,实施安全卫生教育(对新雇员的教育等)、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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