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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哈尔滨新北方外国语学院团委会章程
时间:2007-11-13 16:38 来源:新北方外国语学院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团委的重要作用,调动广大青年团员的积极性,哈尔滨新北方外国语学院团委依据《中国共青团章程》,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团委宗旨:以服务广大同学为宗旨,坚持团结、高效、求真、务实。
第三条 团委意识:创新意识,服务意识,学习意识,奉献意识。
第四条 领导机构:团委在校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各项有益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的活动,促使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五条 团委的基本任务
配合党委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道德观。团委会代表青年学生的利益,维护青年学生利益,倾听同学们的呼声,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对团员进行党的基础知识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教育,做好优秀团员入党的推荐、培养、考察工作。
第二章 团委组织制度
第六条 共青团委员选举办法
(一)团员代表大会是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团员代表大会每一年至少举行一次。代表出席五分之四以上,大会可以召开,如有特殊情况可由团委常委讨论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
(二)大会的选举和决议实行民主表决的方式,由与会代表投票表决;
(三)团委候选人可以由院领导或者团委前任书记推荐、自荐等方式,通过团委两次面试而产生,或者由团员代表超过1/5提名,可以直接产生候选人;
(四)新一届共青团委员由团员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
第七条 团委各部职能
由团委全委会通过,团委下设书记处、组织部、宣传部,各部主要门职能如下:
书记处:对外代表哈尔滨新北方外国语学院团委,对内负责公布团委各项规章制度,统管协调各部门完成工作。
组织部:搞好团员统计,接转团员组织关系,按时收缴团费,办理团员超龄离团手续;负责对青年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了解团员中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员的发展对象的有关具体工作。
宣传部:宣传团委及上一级团组织的政策和思想;配合团委各部门搞好各项活动的宣传工作。
第三章 团委干部管理条例
第八条 学生干部纪律和要求
( 一)学生干部要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品质修养
1、要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要严于律己,言行一致,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法规、社会道德规范和校纪校规,处处以身作则,时时率先垂范;
3、要有认真负责的态度,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善于倾听各种意见,密切团结广大同学,要有进取精神;
4、要虚心接受广大同学合理的工作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
(二)学生干部要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良好的工作作风。
1、要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善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2、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吃苦精神,勇于承担团委工作,善于完成工作任务;
3、要从实际出发,要有民主意识和求实创新精神。
第九条  团委学生干部任聘管理原则
(一)学生干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并坚持“能者上,庸者让,不能者下”的任聘原则;
(二)部分干部可由团委全会讨论,提出后选人名单。经院领导、学生处审批,聘请工作能力强、思想觉悟高、学习成绩好、热心为同学服务的同学担任;
第十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者,可向书记处申请辞职,经批准即可离职。(一)、能力不够,开展工作有困难;
(二)、不能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成绩明显下降的;
(三)、其它特殊原因。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之一者,应主动申请辞职,经团委批准常务委员会有权罢免:
(一)违反校规校纪或严重有损于团委形象行为者;
(二)严重失职,工作很被动或在其位不谋其政,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者;
(三)例会三次无故缺席者。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十二条 为加强共青团哈尔滨新北方外国语学院委员会自身建设,调动广大成员的工作热情,依据《中国共青团章程》和本院相关制度对团委成员进行严格考核,奖惩分明。
第十三条 团委学生干部在原则上可以当选优秀团员,但必须与团员一同参加公开选举。
第十四条 团支部干部有资格评为学院优秀干部。同时,各系也可自行对团干部进行优干奖励。
第十五条 每次重大活动结束后,进行总结,对于在活动中表现积极,工作认真负责,有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并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 对于无故缺席团委会议及活动的成员,一次给予警告,两次给予内部通报批评,三次给予免职处分。
第十七条 对于不能正常完成团委下达的工作和任务、有消极怠工现象,甚至有意阻挠工作进行的成员,一次给予严重警告,两次给予免职处分。
第十八条 学期末考试两科以上成绩不合格的团委成员,给予免职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校规校纪并受到纪律处分的团委成员,给予免职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共青团哈尔滨新北方外国语学院委员会相关规定的成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共青团哈尔滨新北方外国语学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代表团委参与学院教育和管理事务,做好学院有关部门和领导与广大学生的沟通工作,做好学院教学、思想政治工作和后勤服务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二)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以及学院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评优和毕业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学院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第二十二条 共青团哈尔滨新北方外国语学院委员会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上保持与时俱进。
(二)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
(三)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完成组织下达的任务,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四)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五)正确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
(六)维护哈尔滨新北方外国语学院及院团委的形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全体院团委成员应自觉遵守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树立良好的学生干部形象。
第二十四条 互相学习,注重工作能力的锻炼和自身素质的培养。
第二十五条 发现和爱护人才,积极发扬团结协作和吃苦耐劳的拼搏精神。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院团委全体成员开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将在以后的工作中逐步完善。
 
 
共青团哈尔滨新北方学院委员会
                                 200710月21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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