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1日 教务处、财务处)
为保障学院教学工作按计划顺畅进行,遏制个别教师私自窜课的严重问题以及从严授课教师的劳动纪律,经学院研究决定对私自窜课及因请假丢失课节的教师给予严肃处理,具体处理意见如下:
一、授课教师私自窜课问题
1、未经学院许可,授课教师不得私自窜课。
2、未经学院许可,如授课教师私自窜课,学院将不支付互窜课节的授课教师的当堂课节费。
二、授课教师请假丢失课节问题
1、未经学院许可,不得随意丢失课节。
2、经学院许可授课教师因病、因事请假,在其上班后要严格按照教务处规定的时间补充课节,对请假期间所丢失的课节需义务补充,不计算课节费,如果没有按时间或未补充课节,学院按所丢课节费的二倍进行课节费的扣款。
3、若丢失课节教务处无法全部安排补充,对未能补充的课节,以课节费的二倍进行课节费扣款(因学院行为、正常婚假、丧假的除外)。
4、如有学生反映或教务处人员检查发现,授课老师在补充课节时有不认真讲课、应付教学等问题,给予20元/节的处罚。
5、教师因婚假(最多不超过5天)、丧假(直系亲属,最多不超过3天)丢失课节,学院将安排时间补充课节,并正常享受课节费。
本处理规定自2004年2月1日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