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范围
教学事故依据教学、管理等不同环节,分为教师教学、教学管理、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保障等四类,共50项。(见附表一)
二、事故的级别
教学事故按其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
重大教学事故为I级;较大教学事故为II级;一般教学事故为III级。
三、事故的认定程序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发现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相关系、部和教务处,系部或教务处查实后,由责任人所在系、部填写事故认定处理表(见附表二),并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和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处理意见,然后报教务处,按以下程序核定:
I级教学事故由院长核定;
II级教学事故由主管副院长核定;
III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主任与教研室主任研究后核定。
四、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一经核定,视其级别、情节及事后对事故的认识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1、I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公职处分。同时扣发一个季度专职费及相应岗位津贴(如班任津贴、管理岗位津贴)。
2、II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扣发一个月专职费及相应岗位津贴。
3、III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处分,扣发相应岗位津贴一个月。一个学期出现III级教学事故二次给予解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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